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
技术合作促进发展计划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10月2日
生效日期1981年10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为加强两国友好关系,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宗旨
一、为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进行的中国现代化计划,两国政府将在技术合作促进发展计划方面进行合作。
二、该计划旨在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列为最优先的而澳大利亚又有技术特长的中国各经济部门。
三、澳大利亚政府将根据本协定对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现代化计划组成部分的具体项目进行技术合作,予以支援,但项目的责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担。
第二条 协调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为中方协调机构,澳大利亚外交部发展援助局为澳方协调机构。
二、双方协调机构将负责编制和协调计划,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诸方面:
(一)确定计划的优先次序;
(二)选定计划项下执行的项目;
(三)审查计划进度,并向两国政府报告;
(四)向两国政府提出对计划进行必要变动的建议,包括预算和今后发展。
第三条 费用分摊
一、澳大利亚政府将负担每个项目的培训、材料、服务和设备的外汇支出,并支付所有澳大利亚人员的工资、津贴、澳大利亚至项目所在地的往返旅费、住宿和生活费用。上述外汇费用将无偿提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负担为支持每个项目在中国发生的一切费用。此项费用一般包括中方人员的工资、津贴,为项目提供的国内材料、服务和设备以及澳方人员的办公室和行政支持。
第四条 经费承诺
一、澳大利亚政府对计划和计划内每个项目承担的费用支出,取决于澳大利亚议会批准的年度拨款预算。
二、计划或项目的经费估算为指示性计划数字,不作为经费承诺。
第五条 项目
一、为使计划得以实施,双方协调机构在本协定的范围内就执行每个合作项目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