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12月23日
生效日期1983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和发展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决定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在能促进两国经济迅速发展和从中受益的科学技术领域内进行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科学技术合作:
一、在科技领域内相互派遣和聘请科技人员、研究人员、教授和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专家)进行考察、实习和传授技术经验;
二、交换科技情报和资料,举办科技座谈会、展览会;
三、共同执行或协调执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项目;
四、相互提供科学实验用的少量种子苗木;
五、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三条 缔约双方认为必要时,根据第二条规定的合作方式,就具体合作项目计划以及费用支付办法,签订本协定的补充协议。
第四条 缔约双方对根据本协定派遣的专家应按两国各自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为他们的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条 缔约双方保证,根据本协定相互提供的科技资料和情报以及双方的科学技术合作成果,未经缔约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第六条 为促进和协调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双方同意成立混合委员会,其职能如下:
一、商定实施本协定的科技合作项目;
二、向双方政府提出有关执行本协定及其项目计划的建议;
三、混合委员会将由中方的对外经济联络部和哥方的外交部协调组成,并在双方认为必要时轮流在中国和哥伦比亚举行会议;
四、混合委员会应掌握补充协议所规定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完毕各自的法律手续并互相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三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八条 任何一方均可要求废除本协定,本协定自通知废除之日起三个月后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