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4月29日
生效日期1981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满意地注意到两国间近几年来在文化,包括艺术、工艺、新闻、体育和教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的有益发展;确信广泛的文化交流和合作有助于增进中澳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相互了解;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合作和友好关系,同意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通过如下途径进一步发展艺术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一、鼓励和支持从事写作、作曲、美术、工艺、电影、录像、电视及其他创作和表演艺术人员的相互访问;
二、鼓励和促进戏剧、音乐、舞蹈团体、乐团及其他艺术团、组的相互访问;
三、鼓励和支持双方举办艺术、工艺、电影和其他文化资料的展览并提供方便。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通过如下途径在教育方面进一步发展关系:
一、促进和支持两国大学及其他高等院校间的直接合作、接触和交流;
二、促进和支持大学教授、讲师、专家及教师的相互访问和交流;
三、为来访学者在人文学、社会科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方面进行考察和研究提供机会,费用自理;
四、在对等的基础上为对方的留学生和研究生提供奖学金;
五、鼓励和促进自费留学生和研究生到对方国家学习;
六、鼓励和促进在教学方面和教材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七、促进双方在交换教育发展情况的资料方面进行合作,以便在学术和专业方面对有关学位、文凭和证书做出解释和评价。
第三条 为促进两国人文学、社会科学和艺术方面的交流和研究,缔约双方将支持有关机构间的直接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促进:
一、进一步发展两国出版翻译机构间的合作;
二、文化和教育作品的翻译出版;
三、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化机构间的书籍、出版物和资料交换的合作。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新闻、广播、电视、录音机构间的合作,包括工作人员和记者的访问。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行政官员、体育科学家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并进行技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