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10月1日
生效日期1984年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为加强和发展两国间建立在互相尊重主权、独立、平等和互不干涉内政基础上的友好合作关系;为加强两国在艺术、教育、社会科学、体育、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为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任命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主任黄镇,
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任命外交部长卡洛斯·莱莫斯·西蒙兹博士,
为全权代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通过其官方机构,在各自国内为对方介绍其优秀文化、艺术和教育成果及学习本国历史、地理提供方便。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以下列方式促进文化、艺术、科学和教育等领域中的相互交往:
一、交换广播、电视节目和科学、艺术、文学方面的书籍及其他出版物。
二、互派科学家、医生、教师、学生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人员。
三、互派艺术家、音乐家、作家和艺术团、民间歌舞团进行访问。
四、举办艺术、手工艺及绘画展览。
五、交换有关文化、科学、美术、广播、电视、教育、体育、电影和手工艺方面的情报。
六、根据可能,为对方学生、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提供奖学金。
七、鼓励交换和联合发行艺术、教育方面的影片和纪录片及交流制片技术。
八、鼓励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的现有法律和规章,研究和审查为学术和专业目的相互承认对方授予的学位、文凭及其他证书的条件。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支持通过互派体育代表团、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专家及举行友好比赛来发展双方的体育事业。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章,为在本协定规定范围内,用以介绍文化、艺术和科学的科技仪器、艺术品、书籍和其它设备之入境和出境提供方便。
第六条 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将商订短期执行计划,以便确定落实本协定规定之合作及支付费用的范围、方式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