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4月6日
生效日期1981年4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为扩大旅游方面的相互合作,促进两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和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鼓励以交换纪录片、旅游文章、简介以及与各自国家旅游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等资料的方式,宣传对方的文化遗产和旅游资源,以加强对对方在此领域内所获得成就的了解。
二、任何一方将根据各自的法律和互惠原则,鼓励在本国领土范围内散发对方的旅游文件及旅行宣传资料。
三、双方应根据各自的可能给对方为宣传本国旅游业而举办的具有民族特色的展览会提供方便。
第二条
一、双方将对下列三方面的经营交换意见和经验:
(一)本国的和国际的旅游业
(二)旅游企业和饭店
(三)空闲时间的活动
二、双方通过有关机构为交换下述领域内的经验提供方便:
(一)旅游手工艺品的发展及制造纪念品
(二)小型地方饭店、餐馆等的发展及对具有地方特点的保护
(三)防止旅游区域的颓废
(四)节日及体育活动
第三条 双方将通过各自的旅游机构,尽力做到在以下旅游业培训方面进行合作:
一、在旅游企业和饭店企业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互访;
二、交换旅游和饭店培训学校的教学大纲;
三、促进由双方饭店企业合作互相提供实地培训。
第四条 双方旅游部门尽力互派旅游代表团进行会晤,以交流经验,研究本协定执行情况,并制定必要的措施。
第五条 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代表
韩 克 华 阿里·麦加尔·纳泽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