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政府文化、教育、科学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4月7日
生效日期1982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政府为发展两国间的文化、教育和科学交往,增进两国人民的合作和友谊,本着相互了解两国在发展文化、艺术、科学、教育、广播、电视、电影、青年和体育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的共同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通过下列方式开展两国科学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
一、上述机构之间的直接交往;
二、互派科学家和研究人员进行讲学,开展研究和收集资料的工作;
三、交换书籍、出版物和其他科学情报资料。
第二条 缔约双方按下列方式在教育方面促进其关系的发展: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考察、任教和讲学;
二、促进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的联系和合作;
三、交换专业出版物、学术论文、教材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四、鼓励缔约一方国家的教师、学者和专家参加在缔约另一方国内召开的有关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三条 缔约双方为了关心在对方国家教授各自的语言和文化的情况,将促进在缔约一方国家的大学和其它教育机构中对缔约另一方的语言和文学进行研究,支持在缔约一方国家的学校中建立关于缔约另一方的语言和文学的教研室或教学组,并支持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的教科书、百科全书和其他类似出版物中将尽可能准确地反映对方的文化、历史和文学。
第五条 缔约双方相互为对方国家的学生、教师和研究人员提供奖学金,以便在各自国家进行学习或研究,完善上述人员在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的知识。
第六条 缔约双方一致认为有必要对相互承认文凭、学业证书和大学学衔的问题进行研究。为此目的,双方将共同研究全部或部分确认在两国取得文凭、学衔和职称的条件。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通过下列方式支持在文学、戏剧、音乐、造型艺术、电影以及其它文化艺术领域的合作:
一、互派作家、电影演员、艺术家、作曲家和其他文化界知名人士进行接触,就其专业举办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