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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11月20日
 生效日期1983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和了解,为促进和鼓励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和卫生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互利精神,鼓励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艺术、文学以及双方感兴趣的其他有关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采用下列方式进行文化艺术的交流和合作:
  一、安排两国音乐和戏剧团体、艺术家和新闻工作者之间的交流。
  二、鼓励和组织音乐家和艺术团体相互访问演出以及文化艺术方面的巡回讲学。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为了学习和了解双方的文化和文明,缔约双方将:
  一、鼓励和组织两国教育机构之间交换教科书、期刊、科技出版物、杂志、报纸和其他资料。
  二、同意相互翻译和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
  三、同意为两国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化机构之间交换意见和情况以及在文物、博物学和艺术方面交换情况和资料提供方便。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大学教授、教师、专家和科学研究人员进行访问、考察和讲学。
  二、相互尽可能地交换和提供奖学金名额,使对方的大学生和进修生能在其大学、高等院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内学习;并鼓励互派自费留学生。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为如何评定两国授予的证书、大学学位、文凭和其他学衔规定必要条件,以便另行签订一个关于使两国的此类证书、学位、文凭和学衔具有同等效力的协定。
  第六条 缔约双方不仅随时相互提供有益于教育发展方面的统计材料和情况,而且应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教育机构和图书馆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和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报刊、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合作,交换广播和电视资料,进行电影和新闻组织之间的交往;安排专家互访,参加对方组织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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