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加纳关于贸易和支付协定项下余额偿付办法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7月16日
生效日期1981年7月29日)
(一)我方去文
加纳共和国贸易部长
文森特·布拉先生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鉴于一九七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长期贸易和支付协定”于一九八一年八月一日期满终止,自一九八一年八月二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之间所进行的一切商业和非商业交易和汇款的支付均以双方同意的可兑换的货币进行。
二、为了办理一九八一年八月二日以前开立的信用证或进行的汇款等支付事宜,一九七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签订的中、加长期贸易和支付协定第十二条所述“加纳塞地清算帐户”继续保持六个月(自一九八一年八月二日至一九八二年二月二日)。在六个月期满时帐户余额经双方银行核对一致后,由负债一方在一九八二年二月三日至三月四日的三十天内以双方同意的可兑换货币偿付。
上述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纳大使馆临时代办
董 学 林
一九八一年七月十六日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纳使馆
临时代办
董学林先生阁下:
我荣幸提及你一九八一年七月十六日81026/VN号来函并确认经过对你终止中加长期贸易和支付协定建议的一系列讨论达成如下协议: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请接受我崇高的敬意。
加纳贸易部长
文森特·布拉
(签字)
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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