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帮助坦桑尼亚建设一座年产十五万吨
煤矿并撤销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四日议定书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12月1日
生效日期1981年12月1日)
(一)我方去文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财政部长阿米尔·贾马尔先生阁下
阁下:
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坦桑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关于是否建设基威那煤矿事,中方于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八日照会中要求坦桑方予以慎重考虑,并说明中方将尊重坦桑方的决定。坦桑财政部首秘卡扎乌拉先生于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七日致函中国驻坦桑尼亚经济代表,矿业部长马莱赛拉先生于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致函中国驻坦桑大使,该两函称,坦桑方经过全面考虑后,认为中方照会中提出的问题,坦桑方可以自行解决,并决定仍建煤矿,规模改为年产原煤十五万吨。根据坦桑政府这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建设一座规模年产十五万吨的基威那煤矿,并为该矿生产生活用电建设一座火力发电站。
二、建设上述项目所需的设计费、技术资料费、设备材料费和施工机械耗损费等,在中、坦两国政府一九七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贷款项下支付;建设上述项目所需的当地费用由坦桑尼亚政府自理。
三、中、坦桑双方同意撤销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四日签订的《关于建设基威那煤矿、基威那火力发电站和输电线路的议定书》。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何 功 楷
(签字)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一日于达累斯萨拉姆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何功楷先生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