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
共和国政府关于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8月27日
生效日期1981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进行了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综合体育场项目,继续实施体育场和运动员宿舍,所需当地费用改为在中、利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当地费用的管理办法等有关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体育馆建设暂缓进行。
第二条 农业和水利项目,继续实施巴他维水稻项目,建设阶段所需费用(包括当地费用)在上述贷款项下支付。该项目的规模、施工方式、经营内容等具体事宜,将由中、利两国政府各自指定的机构另签合同。
沙亚-杜珀稻谷农场、噶乌拉-汤珀水稻和蔬菜项目、珀丁水利工程的修复、稻谷良种站和蔬菜生产站可能性考察、圣约翰河等三条河谷局部河段地区种植水稻可能性纯技术考察以及弗亚、日勒镇和桔阿荣三个水利工程技术指导等项目不再进行。
第三条 巴里克糖业项目,根据两国政府一九八0年九月三日和十二日的换文,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底结束技术合作;酒精车间和机修车间不再进行。
第四条 撤销木器家具厂可能性考察和提供广播电台发射机项目。
第五条 上述暂缓进行、不再进行和撤销的项目已发生的费用,按原协议的有关规定办理结算。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规定的有关义务之日止。
两国政府已签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与此相抵触者,以本议定书为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在蒙罗维亚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比里亚共和国 利比里亚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外交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