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5月8日
生效日期1981年9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中方)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伊方),为加强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扩大双方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双方有效的法律范围内,根据双方经济建设的需要,在各个经济领域内,特别是在下列领域内进行合作:
一、道路、桥梁和铁路。
二、住房和公共建筑。
三、农业、水利和发展牲畜、渔业资源。
四、医疗卫生方面。
五、工业,包括生产资料工业、消费品工业和电力工业。
六、石油、化工和矿产工业。
七、双方感兴趣的和将来双方同意的其他任何领域。
第二条 双方同意第一条提到的合作,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交换资料。
二、互相为对方培训技术人员。
三、交换专家、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
四、实施项目,其中包括联合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形式实施。
第三条 双方合作项目的具体事宜,将通过两国的有关机构、企业或公司间签订的合同和协议商定。
第四条 为加快双方商定项目的实施,双方同意给两方的船只在对方停泊和装卸予以方便,并给在对方执行项目的人员予以方便。
第五条 商定的合作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将根据两国政府的有效法律和制度,以双方商定的任何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清偿。
第六条 为执行本协定的条款,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派往对方国家的人员,应遵守当地的现行法律和规章。
第七条 凡属本协定范围内提供的资料和设备,如未获得提供国专门当局的书面认可,不得转让给第三国。
第八条
一、为规划和协调两国间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事宜,成立两国经济技术合作常设联合委员会,每方的主席不得低于副部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