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帮助卢旺达种植水稻和修建农田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6月9日
生效日期1981年6月9日)
(一)我方去文
卢旺达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长
恩加卢基英特瓦利·弗朗索瓦先生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为发展两国经济技术合作关系,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卢旺达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卢旺达政府在卢瓦玛加纳地区指导农民开发和种植水稻田约三百公顷和修建与上述农田相配套的主要生产性工程。
二、实施上述项目的考察设计费、由中方提供的设备材料费、及其海洋运保费和施工机具耗损费,在中、卢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六月十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该项目所需当地费用在上述协定第四条规定的当地费用额度内支付人民币五十万元,不足部分由卢旺达政府自理。
实施上述项目的具体事宜,由中、卢双方各自指定的机构另签协议。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一九七八年六月十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岳 良
(签字)
一九八一年六月五日于基加利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阁下
大使先生: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八一年六月五日关于扩大卢瓦玛加纳水稻项目的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向您确认,卢旺达政府同意上述建议。您的来函和本复函即成为两国政府的一项协议,自即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卢旺达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长
恩加卢基英特瓦利·弗朗索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