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帮助尼日尔开发蒂亚吉埃尔下垦区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6月9日
生效日期1981年6月9日)
(一)我方去文
尼日尔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部长
达乌达·迪亚洛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尼日尔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开发蒂亚吉埃尔下垦区。开发面积约200公顷。有关建设内容和实施该项目的具体事宜,将由中、尼两国政府各自指定的机构另签合同加以规定。
二、建设该项目所需费用,在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日两国政府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上述内容请阁下复函确认。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尔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王 传 斌
(签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于尼亚美
(二)对方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