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帮助尼日尔建设一座看台体育场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2月13日
生效日期1981年2月13日)
(一)我方去文
尼日尔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部长
达乌达·迪亚洛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尼日尔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建设三万人看台体育场一座,所需费用,在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日两国政府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有关该项目实施的具体事宜,双方将另签合同加以规定。
二、中、尼双方同意撤消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双方签订的议定书规定的水泥厂项目。该项目已发生的费用,将在上述贷款项下结算。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您的复函即成为中、尼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尼日尔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
张 光
(签字)
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于尼亚美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尔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
张光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来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谨代表尼日尔政府确认上述协议,并同意阁下来函和本函作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该协议自本函签字之日起生效。
鉴于上述,如蒙中方派遣专家组来尼实地进行建设体育场的技术考察,尼方表示感谢。尼日尔政府对体育场给予优先的重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代外长、工商经济部长
哈米德·阿尔加比特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