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一)日本国政府将以支付日元的方式实施“赠款”,支付的日元是用来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根据第四款规定的经核定的合同(以下简称“核定合同”)所欠的债务,支付是以日元拨给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所指定的日本国公认的外汇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开立的帐户。
(二)上述第(一)项提到的支付须由“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发出的支付授权书,向日本国政府提出支付请求时进行。
(三)上述第(一)项提到的帐户的目的只限于接受日本国政府支付的日元并付给作为“核定合同”的缔约者的日本国国民。关于记入帐户借方和贷方手续上的细则,将通过“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协商同意。
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为下列事项采取必要措施:
1.确保“医院设施”建设所需的土地,并清理好现场;
2.提供现场外的配电、供水、排水和其他附属设施;
3.确保根据“赠款”购买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迅速进行港口卸货、结关和国内运输;
4.免除日本国国民关于根据“核定合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可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关税、国内税和其它财政税捐;
5.对根据“核定合同”提供产品和服务而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的日本国国民,为执行其工作而进入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应给予必要的方便;
6.确保根据“赠款”所建设的“医院设施”和所购置的设备,将适当地和有效地维持并使用于医院的各项业务活动;和
7.负担为实施“计划”所需的属“赠款”负担外的全部费用。
(二)用“赠款”所购买的产品不得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再出口。
七、两国政府将相互协商有关本安排引起的或与本安排有关的任何问题。
我再一次荣幸地建议本照会和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的复照应被看作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吉 田 健 三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