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政府接受日本政府为建设
中日友好医院提供一百六十亿日元赠款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8月14日
生效日期1981年8月14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副部长谭云鹤阁下
阁下:
我谨提及日本国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最近举行的关于旨在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而提供日本经济合作的讨论,并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作如下安排:
一、
(一)为了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完成中日友好医院的建设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根据日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日本国政府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以一百六十亿日元(¥16,000,000,000)为限额的赠款(以下简称“赠款”)。
(二)除非经两国政府有关当局共同协议延长每一时期的期限,“赠款”将在本安排生效之日起到一九八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的以下三个时期内使用。
1.本安排生效之日到一九八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2.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到一九八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和
3.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到一九八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两国政府将另以换文的形式就第一款第(二)项中提到的每一时期“赠款”的数额进一步作出安排。
三、
(一)“赠款”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用于购买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产品和支付日本国或中国国民的服务费用(本安排中使用的国民一词,就日本国国民而论,是指日本自然人或由其控制的日本法人,就中国国民而论,是指中国自然人或中国法人)。其项目如下:
1.修建中日友好医院的综合医院、临床医学研究所、康复中心、护士培训中心以及中日友好医院的其它有关设施(以下简称“医院设施”)所需的产品和服务;
2.“医院设施”所需的设备及设备安装所需的服务;和
3.上述1和2中提到的产品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所需的服务(包括中国国内的运输服务)。
(二)尽管有上述第(一)项的规定,但两国政府认为必要时,“赠款”可用于购买第(一)项1和2中提到的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国家生产的同类产品与支付第(一)项1、2和3中提到的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国家国民的同类服务费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为了购买第三款中提到的产品和服务,将与日本国国民以日元缔结合同。这些合同须经日本国政府核定适于作为“赠款”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