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吉田健三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阁下来函中提出的建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国立北京图书馆馆长
刘 季 平
(签字)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日于北京
附二: 关于延长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日换文有效期限的换文
(一)我方去文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吉田健三阁下
阁下:
我谨就有关日本国政府向国立北京图书馆提供缩微复制设备事宜的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日换文申述如下:
鉴于按期完成购买上述换文第二款所提及的“设备”和服务出现困难,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希望日本国政府能将上述换文第三款所提及的期限延长到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如果阁下能将日本国政府的答复及早告知,将深表感谢。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国立北京图书馆馆长
刘 季 平
(签字)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二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立北京图书馆馆长刘季平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二日的来函,并谨通知阁下,日本国政府对上述来函中所提及的期限延长到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没有反对意见。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吉 田 健 三
(签字)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二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