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本向中国提供“文化无偿合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3月20日
生效日期1981年3月20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立北京图书馆馆长刘季平阁下
阁下:
我谨提及日本国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最近举行的关于向国立北京图书馆提供缩微复制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讨论,并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作如下安排:
一、日本国政府为了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教育和研究工作,根据日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五千万日元(¥50,000,000)限额以内的赠款(以下简称“赠款”)。
二、“赠款”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用于购买日本出产的“设备”,以及该“设备”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所必需的各项服务费用。
三、“赠款”将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至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的期间内提供使用,除非该期间经双方政府有关当局同意予以延长。
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将同日本国民或由日本国民控制的日本法人签订日元合同,以购买第二款所指的“设备”和服务,这些合同须经日本国政府核定适于作为“赠款”对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将通过银行协议,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所指定的一家经授权的日本国外汇银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名义开户,以便实施“赠款”。
(三)上述第(二)项所指的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指定的当局签发的支付授权书向日本国政府提出支付申请书时,日本国政府将根据已核实的上述第(一)项所指的合同,用日元付给上述第(二)项所指的帐户,以偿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所负担的债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
(1)使“设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卸货港迅速进行卸货、通关和国内运输;
(2)免除日本国民或由日本国民控制的日本法人对根据“赠款”所提供的“设备”和服务可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关税、国内税和其他财政税捐;
(3)确使国立北京图书馆适当而有效地维修和使用“设备”;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