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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政府接受日本政府为建设中日友好医院提供四亿三千万日元赠款的换文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
  (一)免除日本国国民关于根据“核定合同”提供的服务可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关税、国内税和其他财政税;
  (二)对根据“核定合同”提供服务而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的日本国国民,为执行其工作而进入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应给予必要的方便;和
  (三)负担为“计划”的详细设计所需的除“赠款”负担的费用外的全部费用。
  七、两国政府将相互协商有关本安排引起的或与本安排有关的任何问题。
  我再一次荣幸地建议本照会和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的复照应被看作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吉 田 健 三
                          (签字)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吉田健三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再一次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并且同意阁下的照会和本照会应被看作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本复照发出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副部长
                           谭 云 鹤
                            (签字)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附:       关于上述换文文本解释问题的换文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副部长谭云鹤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就今天有关旨在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而提供的日本国赠款的换文,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上述用日文、中文和英文写成的换文,如果解释上发生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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