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中国对几内亚拉贝中波转播台进行技术合作的换文

关于中国对几内亚拉贝中波转播台进行技术合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8月22日
 生效日期1981年7月1日)

(一)我方去文



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邮电部长阿拉番·库鲁马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两名技术人员担任拉贝中波转播台的技术指导。
  二、上述中国技术人员在几内亚工作时间为一年,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止。
  三、上述中国技术人员往返几内亚、中国的国际旅费从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日中几两国政府在科纳克里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他们在几内亚工作期间的工资定为工程师每人每月12,000几内亚西里,翻译为10,000几内亚西里,其中40%为可兑换货币,60%为几内亚西里,均由几内亚政府直接付给。
  四、上述中国技术人员在几内亚工作期间的其它工作和生活条件,仍按中几两国政府一九八0年六月八日和七月二十六日换文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该组在拉贝的具体情况,几方为该组提供司机,车辆和车辆用油及其生活用水,其费用由几方负担。
  五、为了保证培训质量,在培训期间几方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无特殊原因,不宜中途更换。
  以上各点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人民
                       革命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
                          钱 习 之
                           (签字)
                    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于科纳克里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大使馆代办阁下
阁下: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