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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坦赞铁路训练学校技术合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坦赞铁路训练学校技术合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8月29日
 生效日期1980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就坦赞铁路训练学校技术合作问题,进行了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自一九八0年六月十六日至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分批派遣一个由教学人员和辅助人员(包括翻译、厨师及其他人员)组成的教学组到坦赞铁路训练学校,承担内燃机车、铁道通讯两个专业技术员班的教学任务。教学组的总人数不超过二十五人。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应配备相应的教师同中国教师一起进行教学工作。
  第二条 中国教学组人员前往赞比亚的国际旅费由中国政府负担;从赞比亚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由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负担并直接支付。
  中国教学组人员在赞比亚工作期间所需的生活费、医疗费、办公费、交通费、出差费和住宿费,由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负担并直接支付。其费用标准和支付办法按中、赞两国政府的有关换文办理。
  中国政府为教学组人员配备的炊事人员的费用由中国政府负担。
  第三条 中国教学组人员在赞比亚期间享有中、赞两国政府规定的假日。中国教学组人员的派遣和休假,按教学计划由中国教学组同坦赞铁路训练学校具体商定。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上述第二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中国政府同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协商后,可以召回或更换中国教学组人员。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同中国政府协商后,可以缩短中国教学组人员的工作期限,或更换中国教学组人员。
  第五条 中国教学组人员在赞比亚期间,应遵守赞比亚政府的法令。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应为他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并负担他们应缴纳的直接捐税。
  第六条 有关执行本议定书的具体事宜,将由中、坦、赞三国政府指定机构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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