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向坦桑尼亚的桑给巴尔派遣医疗队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0年7月1日 生效日期1980年7月1日)
(一)我方去文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政府卫生社会福利部部长
萨比特·孔博·洁恰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已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政府(以下简称桑方)的要求,同意派一支由三十人组成的医疗队来桑给巴尔工作。
(二)中国医疗队在指定的两所医院与桑给巴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并开展巡回医疗。
(三)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限定为两年,从一九八0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桑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换文确认。
(四)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试剂和器械由桑方负担。
(五)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的住房、交通(交通工具、油料、维修、司机)、办公费、旅差费、回国旅费和生活费由桑方负责。根据中、坦桑两国政府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和二十六日换文规定,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每月为1,400坦先令。中国医疗队赴桑旅费由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由桑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桑给巴尔领事馆。如遇桑给巴尔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费用标准作相应调整。
(六)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享有中、桑双方规定的假日、尊重桑方的法律和人民的风俗习惯。中国医疗队人员每工作期满二十二个月享有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标准按本换文第五条规定办理。
桑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如蒙复函确认上述各点,本函和你的复函即成为两国政府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桑给巴尔
领 事
曾 璧 赵
(签字)
一九八0年七月一日于桑给巴尔
(二)对方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