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
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中非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6月19日
生效日期1980年6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中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非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三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中非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中非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中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姆拜基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中非方供应。
第五条 中非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以下费用:
一、往返中非和中国的旅费。
二、住房费,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费。
三、交通费,包括交通工具、维修、油料费。
四、生活费,每人每月八万西非法郎。
五、其他,包括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
上述一、四、五项费用,每半年结算一次,由中方提出结算确认书,经双方确认后,通过中国银行和中非国民存款银行在一九六五年一月十四日中、中非两国政府在班吉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议定书规定的贷款项下结算。
如遇到中非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中非双方将进行协商,对上述生活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中非工作期间,中非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中非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中非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中非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