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上沃尔特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7月24日
生效日期1980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上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六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赴上沃尔特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上沃尔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库杜古医疗中心。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上方供应。考虑到上方经济的暂时困难,中方同意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提供部分器械和药品(不包括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其费用在中、上两国政府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三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第五条 中方提供的部分器械、药品和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阿比让港口。上方负责办理报关、免税、提取手续和自阿比让至库杜古的运输。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由中国往返上沃尔特的旅费及在上沃尔特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等)、办公、旅差费和生活费(队长、主治医师以上为一级,每人每月七万西非法郎,医师、翻译为二级,每人每月五万五千西非法郎,司机、厨师为三级,每人每月四万西非法郎)均由上方负担。考虑到上方经济暂时困难,其中,中国医疗队人员由中国往返上沃尔特的旅费和在上沃尔特工作期间的生活费,中方同意在中、上两国政府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三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如遇到上方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上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生活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