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联合检验
缔约双方在按照本协议相互代理船舶的建造中入级检验或重要的船用机械、设备和材料的制造过程中的试验和检查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委托一方可派验船师对建造中船舶进行一次或几次访问,对重要的船用产品参加其型式试验。具体办法可每次商定。
第五条 文件
一、本协议所述各项检验工作完毕后,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执行检验的缔约一方应按照自己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格式签发全部必需的证书、检验报告和其他文件。这些证书、报告和文件均用英文书写,并写明以下内容:
(1)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进行检验时,写明:“代表日本海事协会”;
(2)当日本海事协会进行检验时,写明:“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二、执行检验的缔约一方应尽快向缔约另一方提供代理检验后签发的各种有关文件一式两份,如检验报告、计算书、证书的副本等。
三、在完成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所述的船舶建造中入级检验后,执行检验的一方应提出入级的建议并按照船级所属一方规定的格式签发相应的证书。在船上或船厂进行的各种机械、设备的试验结果和航海试验记录应写入检验报告中,或作为检验报告的附件,一并寄交船级所属一方。
第六条 交流情报
一、除上述各条规定外,缔约双方在下述方面进行密切合作:
(1)交换双方出版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及交流这些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应用情况;
(2)交换双方的证书和检验报告的格式、戳记和标记的式样;
(3)交换船舶科学技术方面的情报以及其它技术资料。
二、上述各种出版物,缔约双方应相互提供一份。如果一方为代理另一方检验需要更多的份数,后者应按要求提供必要的份数。
第七条 检验机构表
一、缔约双方应将其能承担本协议所列各项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名称和地址通知对方。
二、缔约双方有权在各自的检验机构名单中全部或部分地刊出对方检验机构的名单和地址。
第八条 联系
一、缔约双方的检验机构之间的任何联系,应通过他们的领导机构进行。
二、在紧急情况下,缔约双方可以把自己的要求直接通知对方执行检验的办事处,同时应告知对方的领导机构。
三、缔约双方之间的一切联系均使用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