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
瑞士联邦政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比利时
王国政府关于举办《中国珍宝展览》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5月12日
生效日期1980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瑞士联邦政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比利时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展出国政府)就《中国珍宝展览》去四国和柏林(西)展出,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了发展中国与展出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文化交流,中国政府应展出国政府的邀请,同意于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四日至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在哥本哈根路易斯安娜博物馆、苏黎士艺术博物馆、柏林(西)东亚艺术博物馆、希尔德斯海姆的罗米-帕力西斯博物馆、科隆东亚博物馆和布鲁塞尔皇家艺术及历史博物馆举办《中国珍宝展览》(以下简称展览)。
第二条 中国方面负责展览的机构是:中国出土文物展览工作委员会。展出国方面负责展览的机构分别是:哥本哈根路易斯安娜博物馆、苏黎士艺术博物馆、柏林(西)东亚艺术博物馆、希尔德斯海姆的罗米-帕力西斯博物馆、科隆东亚博物馆和布鲁塞尔皇家艺术及历史博物馆。有关展出的具体安排,由中国上述机构与展出国负责展览机构的代表另行商定。
第三条 展品目录为本协定附件甲。展品单项估价为本协定附件乙。该两附件非经双方负责展览机构的同意,不得修改。
第四条 展出国政府负责本协定附件甲所列展品的全部安全。在展品进入展出国境内后,展出国应采取周密措施,保证展品的绝对安全和展出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中国政府的代表在北京把展品点交给展出国政府的代表,点交手续由双方的负责展览机构另行商订。
第六条 从展品在北京点交给展出国政府的代表起,直到巡回展览结束,由展出国负责将展品完好的运回北京点交给中国政府的代表止,在此期间,展品的保险费由展出国政府支付。如展品有丢失和损坏,由有关的展出国政府按本协定附件乙所列展品的单项估价向中国政府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