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7月7日
生效日期1980年1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的文化合作,决定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主权的基础上,鼓励文化、艺术、教育、新闻、广播、电视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促进下列方面的密切合作:
一、互派文化官员、作家、艺术家、学者和教师访问。
二、互派大学生或研究生到对方的大、专院校学习,并相互提供奖学金。
三、互派通讯社代表、记者和新闻工作者访问。
第三条 缔约双方应为互派艺术表演团、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和电影周提供方便。
第四条 缔约双方应鼓励在广播和电视领域内的交流和合作,并根据本协定签订具体协议。
第五条 缔约双方应鼓励相互翻译和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鼓励两国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应鼓励两国青年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应鼓励两国体育运动组织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互派运动员或体育队访问。
第九条 缔约双方应鼓励在旅游和公共卫生领域内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对实施本协定的年度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临时生效,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七月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