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通讯社和印度报业托拉斯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11月14日
生效日期1980年11月14日)
新华通讯社(以下简称新华社)和印度报业托拉斯通讯社(以下简称印报托),出于更广泛的专业合作的意愿达成下列协定。
第一条 新华社同意印报托有权采用新华社的新闻。
第二条 印报托同意新华社有权采用印报托的新闻。
第三条 两家通讯社在采用对方的新闻时,不得改变它的原意、事实和内容,并注明新闻来源和严格遵守新闻发表的时限。
第四条 印报托免费向新华社新德里分社提供电传新闻稿。
在对等基础之上,新华社向印报托北京分社提供电传英文稿。
第五条 新华社和印报托交换的新闻不具有专利权。
第六条 双方交换新闻都是免费的。
第七条 双方向对方在首都的常驻记者在执行任务方面尽力提供一切可能的协助。
第八条 新华社和印报托本着专业合作的精神积极地考虑彼此的其他新闻业务的要求,包括专题新闻和本协定规定之外的技术性服务,所需费用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承担。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非签字的一方在本协定期满的当年内六个月以前书面通知对方要求修改或终止本协定,否则,期满后自动逐年按年历延长有效期十二个月。
双方同意由于新技术的可能出现并便于相互利用,在不修订双方合作的主要条款的前提下,在任何时候经双方同意,本协定的条文和条件可以进行补充和修改。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十一月十四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以中文、英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 华 社 代 表 印 报 托 代 表
曾 涛 皮·克·罗伊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