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2月1日
生效日期1980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旅游部门之间的合作,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双方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交换如下方面的旅游资料:
一、交流发展旅游工作的经验。
二、可供外国旅行者游览的旅游点的资料。
三、接待外国旅行者的制度、办法和为促进旅游进行宣传的办法。
四、为外国旅行者提供的饭店管理规则、导游人员规则。
五、关于保护旅游资源和历史文物的规则。
第二条 协定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旅行机构之间,在组织本国公民和第三国旅行者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耳他共和国的工作中进行合作,并鼓励和支持为促进这样的旅行所做的工作。
第三条 为了达到发展和加强各自旅游业的目的,当需要的时候,协定双方根据对方的要求并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在培训旅游工作人员方面提供协助。
第四条 协定双方不定期互派旅游代表团进行会晤,研究本协定执行情况,并制定必要措施以保证协定的执行。
第五条 本着两国互利的原则,协定双方将在旅游业方面探讨参加合资的可能性。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除签署本协定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
一九八0年二月一日签订于瓦莱塔,原文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耳他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国旅行游览事业 马耳他旅游部部长
管理总局局长
卢 绪 章 丹尼·克里蒙纳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