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于一九八0年六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 润 生 严 崇 涛
(签字) (签字)
附: 中国政府和新加坡政府关于设立
商务代表处的协议的有关问题的换文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王润生先生阁下:
我满意地提及,我们两国政府关于设立商务代表处的协议于今天签订,并在会谈中双方取得了以下的谅解:
一、根据协议规定,新加坡共和国商务代表处虽然设在北京,但中国方面将允许该商务代表处的官员自由前往上海和广州,履行协议所规定的职责。新加坡官员为此目的可在上海市和广州市常驻。
二、中国方面将为上述新加坡官员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特别是在解决其办公处所和人员住所方面提供便利和协助。
三、中国方面将协助新加坡官员同上海市和广州市的有关经济贸易部门和机构的中国官员建立联系,以便于新加坡官员履行协议所规定的职责。
四、新加坡商务代表处的官员前往上海和广州以外的其他中国城市访问时,也享有驻华外交使团人员所享有的相同旅行自由。
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将作为我们今天所签订的设立商务代表处协议的附件。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非常感谢。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新加坡共和国贸易及工业部常任秘书
严 崇 涛
(签字)
一九八0年六月十四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新加坡共和国贸易及工业部常任秘书
严崇涛先生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