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斯里兰卡关于大米、橡胶贸易中支付问题的换文
(一)我方去文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贸易和航运部秘书
拉克什曼·德·梅尔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双方就两国贸易的支付方式问题进行了友好商谈,并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一九八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换货议定书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出口八万公吨大米;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两万公吨橡胶。上述大米和橡胶的支付通过现行的两国银行开立的清算帐户办理。
二、除上述第一段所述的大米和橡胶以外,其他商品的交易将以可兑换货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出口的商品有:柴油、煤油、化工品、纺织品、轻工业品、纸张、矿产品、机械、土产品、大米和其他商品。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商品有:椰油、可可、南药、橡胶、茶叶、宝石和其他商品。
三、上述规定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间的正式协议,并作为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的中、斯两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贾 石
(签字)
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九日于科伦坡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贾石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九日的来函,内开: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确认阁下来函中所述各点正确地表达了我们之间所达成的协议。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