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索马里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4月23日
生效日期1981年3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索马里民主共和国政府(在本协定中,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采取一切可能的、符合两国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利于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家法律和规章范围内,为两国产品的交换提供最大便利,以促进两国间进出口贸易的平衡。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同意在下列各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1.商品的进口、出口和过境的关税或其他一切捐税;
2.商品在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手续和一切费用;
3.进口和出口许可证的发给。
二、但本条款不适用于:
1.缔约一方为了便利边境贸易,已经给予或可能给予邻国的利益;
2.缔约一方由于已经参加或可能参加某一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而产生的利益。
第四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在本协定范围内交货和提供服务的商业合同,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公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权进行对外贸易的其他机构签订。
二、在索马里民主共和国方面,在本协定范围内交货和提供服务的商业合同,应由在索马里民主共和国经营贸易的自然人和法人签订。
第五条
一、缔约一方的货物进口到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后,可再出口到第三国,不必事先取得出售该货物一方有关当局的同意。
二、缔约任何一方对任何特定商品可不同意再出口,或在任何条件和限制下同意再出口。
第六条 为便利两国贸易的发展,缔约双方应在各自国家现行法律和规章范围内,鼓励参加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组织的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并为组织这些博览会和展览会进行良好的合作,相互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