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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棉、毛和人造纤维纺织品及其制品的贸易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棉、
 毛和人造纤维纺织品及其制品的贸易协议
 (签订日期1980年9月17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作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棉、毛和人造纤维纺织品及其制品向美利坚合众国出口事宜讨论的结果,同意达成下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棉、毛和人造纤维纺织品及其制品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1.两国政府重申他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贸易关系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作为他们之间的贸易与经济关系的基础。
  2.本协议期限为三年,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个“协议年度”以日历年计。
  3.(1)附件A所列的品类系列和等量平方码折算率适用于本协议的履行。
  (2)为了本协议的需要,品类347,348和645,646各自合并并分别将347/348和645/646各作为单一品类对待。
  4.(1)本协议开始的第一协议年及随后的协议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其对美利坚合众国棉、毛和人造纤维纺织品及其制品的每年出口限制在附件B所订的具体限额内。这些限额可按第5、7条款予以调整。附件B的限额已包括年增长率。出口商品按当年的出口数计入限额。附件B所列限额不包括5、7条款项下允许的任何调整。
  (2)关于品类340,一九七九年出口的200,000打将计入第一协议年度该品类的限额数内。
  (3)关于品类645/646,一九八0年出口中的48,000打将允许进口而不计入当年限额数。
  5.(1)任何协议年度的任何具体限额可以超过,但不能多于附件B所列按等量平方码计的下列百分率。其增加数将按同一协议年的等量平方码计从一个或几个其它限额数中扣除。

    品 类        百分率
    331         6
    339         5
    340         5
    341         5
    347/348     5
    645/646     6

  (2)按5条款(1)项规定某限额可能无从扣除,如果该品类扣除后的数量将低于其协议年度已出口的水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知美国按本项规定调整时,应说明要增加及要相应减除的一个或几个品类的按等量平方码计的具体数量。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考虑到正常季节因素的同时,应尽最大努力在每一协议年度内安排每一个品类均衡地对美国出口。每个协议年度,中国的出口如超出规定的限额水平,如被允许进入美国,则将计入次年可供使用的限额水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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