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4月11日
生效日期1980年4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本着互相支持、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议定书。
第一条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帮助实施下列项目:
一、建设农场,主要种植稻谷、小麦和经营饲养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
二、建设公路,包括勘测、设计、提供材料和施工机械、组织施工,或其中一部分。主要公路为:
(一)卡拉伯——卡朗哥拉公路;
(二)恩切莱——姆温斯——曼萨公路;
(三)恰马——马土姆博公路;
(四)姆当达——恰沃马公路。
三、建设粮食加工厂。
四、建设油料加工厂。
五、建设卡布韦棉纺织印染厂职工生活区房屋。
六、派遣技术人员,维修广播发射台的设备和培训赞方技术人员。
七、派遣技术人员,对“农村新建中心”种植稻谷和小麦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条 实施上述项目的费用,由赞比亚政府自筹,包括支付可兑换货币。
第三条 中国政府将指定中国有关公司同赞比亚政府指定的机构,具体商谈实施上述项目的可能性。对双方均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由中国有关公司同赞比亚有关机构签订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