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
关于摩洛哥综合体育设施施工有关问题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7月11日
生效日期1980年7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以下简称摩方)根据一九七六年二月二十日在拉巴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在摩洛哥建设一个综合体育设施的合作协定议定书》就关于拉巴特综合体育设施项目中施工有关问题进行了友好会谈,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一致同意中方负责下列工程:
——钢结构的加工和安装;
——扩声系统的安装;
——电子记分牌的安装;
——终点摄象仪安装;
——电子摄影计时器安装;
——体育器材的安装;
——塑胶跑道的铺设。
第二条 摩方将为本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由中方负责的工程,提供必要的壮工。
第三条 中方负责提供本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中方负责工程所需的必要工具,其产权属摩方。其品种、数量、价格将由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开出清单,经摩方确认后,在中摩两国政府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在拉巴特关于建设拉巴特综合体育设施贷款金额换文中规定的四千五百万元人民币设备材料费用项下支付。有关发货、运输、记帐等事宜均按一九八0年七月十一日在拉巴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在摩洛哥建设综合体育设施的设备材料供应议定书》的规定办理。其中铺设塑胶跑道所需的施工机械由中方提供,产权属中方。施工机械折旧费将由双方根据损耗程度在工程结束后,双方另行商定。折旧费连同施工机具从中国港口至卡萨布兰卡的海洋运保费在上述贷款项下四千五百万元人民币中支付;在摩洛哥境内的运费在贷款项下当地费用中支付。
第四条 实施钢结构安装所需下列施工机具由摩方负责提供:
160吨-米塔式起重机,臂长45-50米(包括钢轨、枕木等)2台;
40吨轮胎式起重机(包括辅助必要的车辆)1台;
20吨轮胎式起重机(包括辅助必要的车辆)1台;
30吨丝捆千斤顶30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