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
关于乍得湖盆地开发署地区打井工程项目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6月6日
生效日期1980年6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尼方)通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延长中国打井技术组在尼的工作期限,继续帮助尼方在博尔努州乍得湖盆地开发署地区打井。
第二条 中方同意向尼方派出十九名工程技术人员(一名组长,一名水文专家,二名地质工程师、一名机械工程师,二名机械技术员,二名钻探技术员、六名钻探工、二名译员和二名厨师),在博尔努州的乍得湖盆地地区及缔约双方共同商定的其他地区打三十六眼饮用井。
第三条 机井设有混凝土井台,水龙头开关,饮水槽,足够的蓄水池和在必要的地方配备带有简易泵房的动力水泵和抽水设备。
第四条 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期限为二年。但双方根据工程的需要,经友好协商同意后可调整其工作期限。
第五条 缔约双方的义务:
1.中方负责:
(1)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指导及在施工过程中就地培训包括车间人员在内的尼方人员;
(2)进行蓄水层抽水试验,并向尼方提供所有井眼(包括生产井和非生产井)的工作纪录资料及他们进行的任何其他试验结果;
(3)工程竣工时,向尼方提交一份关于工程项目的报告。
2.尼方负责:
(1)组织打井施工;
(2)提供工程所需的机械、设备、材料、机械工具和仪器;
(3)招聘当地工人,并负担实施本工程所需要的一切费用;
(4)提供二台钻机,条件是:如一台钻机损坏,中国打井技术组用另一台钻机继续施工,直到损坏之钻机被修复时为止;
(5)在工程结束时,为准备报告提供一切方便;
(6)支付中国专家的免税生活费用,并为他们在尼期间提供合适的住宿,当地交通工具,免费医疗和办公用品。
第六条 由尼方用奈拉支付给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尼期间的免税生活费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