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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

  一、如果派遣国的船只在接受国的内水或领海上失事、搁浅或遭受任何其他损伤,接受国主管当局应尽快通知领事馆,并通知为抢救旅客、船只、船员和货物所采取的措施。
  二、失事船只及其货物和食物在接受国境内不需交纳关税,除非在接受国内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 关于飞机的职务
  本条约第三十六条到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民用飞机,但此种适用不得违反两国间任何有效的双边或多边的协定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遵守接受国法律
  一、所有享受本条约规定的特权和豁免的人都有义务,在不损害其特权和豁免的情况下,遵守接受国的法律包括交通规章,尊重接受国的风俗习惯,并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
  二、凡系派遣国国民的领事官员和领馆工作人员,除了执行公务外,不得在接受国境内从事任何职业或为个人谋利而进行任何活动。
  三、领事馆或者领馆成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一切交通工具均应有防备第三方面民事诉讼的充分的保险。
  第四十二条 生效和终止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北京互换。
  二、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第三十一天开始生效。
  三、除非缔约一方在六个月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应继续有效。
  本条约于一九八0年九月十七日在华盛顿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
    薄 一 波              吉米·卡特
     (签字)               (签字)

附:  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关于“领事条约”中有关问题的换文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柴泽民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确认在谈判美利坚合众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的过程中,我们双方就下列问题达成了协议:
  一、两国政府同意便利家庭团聚,并按照双方同意的安排和各自的法律和规章尽快地处理一切申请。
  二、两国政府同意给予自称同时具有美利坚合众国国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在两国间旅行的便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两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上述人员出境手续和证件将按照居住国的法律处理;入境手续和证件将按照前往国的法律处理。
  三、凡持有派遣国旅行证件并办妥接受国入出境签证的派遣国国民进入接受国,在他们被赋与该身份的有效期内和签证的有效期内,将被接受国有关当局视为派遣国国民,以保证他们根据中美领事条约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得到派遣国领事的会见和保护。如果法律或行政诉讼妨碍上述人员在签证有效期内离开接受国,他们也不应失去派遣国领事的会见和保护权。此类人员应准予离开接受国,除外国人离境时通常所需的证件外,无需取得接受国的其他证件。
  四、两国政府同意在接受国境内居住的有资格从派遣国得到经济利益的人应按照双方同意的安排和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章领取有关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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