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供给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六)对交易或有关交易的契据的捐税,包括因这种交易而收的任何费用。但本条约第十六条规定的免税不在此限。
三、如果领馆成员或其家庭成员死亡,接受国不应课征其财产税、继承税、遗产税,或对其死后动产过户的其他捐税,但以该财产的存在纯系由于死者是作为领馆成员或其家庭成员而在接受国境内所致者为限。
第十八条 关税和海关检查的免除
一、领馆的公务用品包括公用机动车辆,均应依照接受国的法律免征关税和任何因进出口而征收的其他捐税。
二、领事官员及其家庭成员个人使用的物品,包括家庭设备的物品,应免征关税和因进出口而征收的其他捐税。
三、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初到任时运入之个人使用的物品,包括家庭设备的物品,应免征关税和因进出口而征收的其他捐税。
四、个人使用的物品不得超过根据本条享受免税的人直接使用所需的数量。
五、领事官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行李应免予海关查验。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查验,即有重大理由认为行李中装有不属本条第二款所述物品,或为接受国法律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为检疫法所管制的物品。此项检查必须在有关领事官员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在场时进行。
第十九条 免予征用
领馆馆舍和领馆公用交通工具不应受任何形式的征用。如果为了国防或其他公共用途而必须征用领馆馆舍、住宅或交通工具时,接受国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妨碍领事职务的执行,并及时向派遣国付出适当的和有效的补偿。
第二十条 行动自由
在遵守接受国为国家安全而禁止或限制进入的地区的法律的前提下,接受国应保证领馆成员及其家庭成员在其境内的行动自由和旅行自由。
第二十一条 不应享受权利、便利、特权和豁免
领馆成员及其家庭成员系接受国国民或在接受国永久居住者,不应享有本条约规定的权利、便利、特权和豁免,除本条约第十三条第六款所规定的免除在执行公务有关的事项上作证的义务以外。
第二十二条 领事官员的职务
一、领事官员的职务包括:
(一)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包括法人的权利和利益;
(二)对派遣国国民包括法人提供协助和合作;
(三)为发展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的经济、商务、文化、科学和旅游关系作出贡献;
(四)以各种方式促进派遣国和接受国友好关系的发展;
(五)用一切合法的手段调查接受国的政治、商务、经济、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的情况和发展,并就此向派遣国政府汇报。
二、领事官员如经派遣国授权,有权执行本条约所述的职务和不为接受国的法律所禁止,或不为接受国反对的其他领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领事职务的执行
一、领事官员只有在其领事区内才有权执行其职务。只有在每次得到接受国事先同意的情况下,领事官员才可在其领事区以外执行其职务。
二、领事官员在执行其职务时,得用口头或书面与以下当局接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