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索马里关于中国增派医务人员赴索马里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8年2月6日
生效日期1978年2月6日)
(一)我方去文
摩加迪沙
索马里民主共和国卫生部长
穆萨·拉比莱·古德上校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索马里民主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将现有中国医疗队人员增至五十名。即在现有三十六名人员的基础上再增派十四名医务人员(包括翻译人员)。其增派医务人员的工作地点,经中索双方共同商定为索马里哈格萨、基斯马尤二城市。
二、中国医疗队的增派人员在索马里工作期间所需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水、电设备)和交通工具,所需汽车司机、炊事员等,均由索马里政府提供和配备。上述所需费用由索马里政府负担。
三、中国医疗队的增派人员在索马里工作期间有关其他事宜按照中、索双方一九七六年九月十二日在摩加迪沙签订的《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索马里工作的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索两国政府一九七六年九月十二日签订的《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索马里工作的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
索马里民主共和国
大 使
张 世 杰
(签字)
一九七八年二月六日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阁下:
根据您一九七八年二月六日的来信,我仅代表索马里民主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接受您信上所写的条件,并将其概括如下:
1.所增加的医务人员为十四名,并将在哈格萨和基斯马尤两城市工作。
2.住房和交通工具以及汽车司机和炊事员将由索马里政府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