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与瑞典皇家工程科学院科学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78年10月19日
生效日期1979年1月1日)
中国科学院与瑞典皇家工程科学院,为进一步发展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以下述方式开展科学技术合作:
(一)交换有经验的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
1.个人和代表团短期访问。
2.积极参加学术讨论会和学术会议。
3.积极参加较长期的研究和发展工作。
(二)举办共同的专题讨论会;
(三)促进交换与研究和发展工作有关的出版物、材料和设备;
(四)促进两国间研究所、大学和系的直接联系和科研项目的合作。
第二条 为了实施第一条的规定,双方每年十月份决定下年度交换的数额:
——交换个人和代表团进行访问的人天数,以及
——交换研究人员的人月数
如果规定的数额本年度没有使用完,可移至次年。数额未用完的一方,最迟于年度结束前三个月,将预计未用完的部分通知对方。
第三条 在相互交流的范围内,一方派出或邀请科学家,需征得对方同意。交换科学家的建议至少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附所派科学家的情况。(格式见附件)
收到建议的一方,至少在收到建议后六周之内做出答复,并提出初步接待方案(包括主要接待单位、接待时间、停留期限、地点等)。
派出研究人员的一方,至少在启程前三周内,通知接待该研究人员的一方抵达日期和地点。
第四条 在按第二条每年规定的数额之内,所交换人员的费用,按下列办法支付:
1.派出方负担往返于接待国首都的旅费。
2.接待方负担在本国的食、宿、交通、医疗及与执行协议有关的费用,使用设备、材料等费用。
3.上述费用由接待方直接支付或向派遣方间接预付。
第五条 为了实施第一条的规定,如在第二条规定的交换数额外,一方提出派科学家,研究人员到对方去,或邀请对方的科学家来讲学,需征得对方的同意。费用由提出方负担。
第六条 本协议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双方的院长(或秘书长),应于本协议期满前六个月,就双方下一步的交流与合作交换意见,并签订新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