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关于牲畜疾病防疫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8月21日
生效日期1978年1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加强牲畜疾病防疫方面的互助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愿意在牲畜疾病防疫方面进行密切合作,并采取措施,防止牲畜疫病从一方领土传到另一方领土。
第二条 一方向另一方出口的牲畜、牲畜产品、动物性饲料,应有国家授权机关开具的兽医卫生证书或兽医检疫证书,根据出口品种的不同,该证书应证明:
1.牲畜是健康的,不是来自第三条疫病的地区。
2.牲畜产品不带有第三条规定的疫病病原体。
3.动物性饲料不带有使牲畜致病的病原体。
第三条 双方同意对进出口的牲畜和牲畜产品进行下列疫病的检疫:
1.炭疽(牛、绵羊、山羊、马)
Anthrax (bovine,ovine,caprine si equorum)
2.布鲁氏杆菌病(牛、绵羊、山羊)
Brucellosis (bovine,ovine,caprine)
3.口蹄疫(牛、绵羊、山羊、猪)
Aphtae Epizooticae (bovine,ovine,caprine si porcine)
4.巴氏杆菌病(牛、绵羊、山羊、猪)
Pasteurellosis (bovine,ovine,caprine si porcine)
5.狂犬病
Lyssa
6.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Pleuropneumonia contagiosa bovum
7.牛瘟
Pestis bovum
8.气肿疽
Gangrena emphysomatoza bovum
9.牛结核病
Tuberculosis bovum
10.猪瘟
Pestis suum
11.非洲猪瘟
Pestis africana suum
12.羊痘(绵羊、山羊)
Variola ovina (ovine si capr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