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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七九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

  第七条 本议定书的有效期限,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陈   洁                李 成 绿
     (签字)                 (签字)

附:          关于价格问题的换文

(一)我方去文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贸易部副部长
尊敬的李成绿同志:
  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九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第三条关于“相互供应货物的价格,以当前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以瑞士法郎为计算单位”的规定,商谈个别商品价格时,以国际市场上实际往来的货币报基础价,达成协议之后,按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份路透社公布的伦敦市场每天买卖收盘中间价的实际天数月平均汇率换算成瑞士法郎。
  本换算办法适用一九七九年。
  改定后的一九七九年进出口商品价格,双方同意相对稳定到一九八一年,在此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调整个别或部分的商品价格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陈  洁
                            (签字)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尊敬的陈洁同志:
  我荣幸地代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九年相互供应货物议定书第三条“相互供应货物的价格,以当前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以瑞士法郎为计算单位”的规定,在商谈个别商品价格时,以国际市场上实际往来的货币报基础价,达成协议之后,按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份路透社公布的伦敦市场每天买卖收盘中间价的实际天数月平均汇率换算成瑞士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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