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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七八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

  第七条 本议定书的有效期限,自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五月二日在平壤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货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郑 拓 彬            金 锡 镇
     (签字)             (签字)

附:          关于价格问题的换文

(一)我方去文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贸易部副部长
尊敬的金锡镇同志:
  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七八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第三条关于“相互供应货物的价格,以当前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以瑞士法郎为计算单位”的规定,商谈个别商品价格时,以原始货币报基础价格,并以达成协议之日起,三天前的一周平均汇率换算成瑞士法郎。
  改定后的一九七八年进出口货物价格,双方同意相对稳定到一九八一年,在此期间,任何一方提出需要调整个别或部份的商品价格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郑 拓 彬
                           (签字)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日于平壤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尊敬的郑拓彬同志:
  我荣幸地代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顺致崇高的敬意。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贸易部副部长
                          金 锡 镇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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