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民主
社会主义共和国换货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12月20日
生效日期197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根据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中斯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和支付协定规定,在科伦坡进行了中斯两国一九七九年的换货商谈,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保证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证购买本议定书附表“甲”所列的斯里兰卡出口货。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证出售、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保证购买本议定书附表“乙”所列的中国出口货。
第三条 本议定书的附表“甲”和附表“乙”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对上述附表“甲”和“乙”所列的商品和数量、金额进行调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将根据进出口货值平衡的原则,努力扩大两国贸易。缔约双方同意,对未列入本议定书内的商品的交换,本议定书不加限制。
第五条 为便利本议定书的执行,中国和斯里兰卡的国营贸易机构和两国的其他进出口贸易商可以根据本议定书附表“甲”和“乙”中所列的商品签订以美元表示的合同。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双方同意,按照本议定书第五条所签订的各项合同,即使在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执行,直到合同期满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在科伦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以中文、僧伽罗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都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
政府代表 共和国政府代表
王 润 生 拉克什曼·德·梅尔
(签字) (签字)
M2229--010921xx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