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共和国政府一九七八年度换货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3月21日
生效日期1978年3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政府一九七七年四月十三日签订的贸易和支付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三条的规定,就一九七八年的贸易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从阿富汗共和国进口下列商品:
1. 葡萄干 4,500-5,000公吨
2. 棉 花 2,000-3,000公吨
3. 阿 魏 20公吨
4. 芝麻、亚麻籽 1,500公吨
5. 羊 毛 待 定
6. 青金石 2,500公斤
7. 果干、果仁(包括扁桃仁) 150,000-200,000美元
8. 草药、茴香籽 待 定
9. 皮 张 1,000,000美元
阿富汗共和国政府同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等值的中国商品,商品项目如“协定”附表“乙”所列。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对未列入本议定书内的商品的交换和超过本议定书内所列数量的商品交换,如经两国有关部门同意,并符合两国有效的法令和条例,本议定书不加限制。
第三条 买卖的详细条件、价格和交货地点将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商定。
第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二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阿富汗共和国政府代表
李 强 穆罕默德·汗·加拉拉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