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关于互相聘请和派遣实习生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8月21日
生效日期1978年8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经济技术合作的长期协定》的规定,就双方互相聘请和派遣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互相派遣实习生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互相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在聘请方工作期间,由聘请方按月向派遣方支付技术服务费,以瑞士法郎计算,其标准将参照国际技术服务费水平,由两国相应机构另签合同商定。
二、双方互相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的零用费由派遣方自理。
三、一方为其需要向另一方派出工程技术人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派遣方自理。
四、双方互相派遣实习生的一切费用由派遣方自理,并向接待方支付培训费用。
第二条 中罗双方为互相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按月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和实习生的培训费,将通过两国现行的贸易帐户结算。
具体结算办法由双方国家银行商定。
第三条 双方互相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时间,从离开派遣国之日起至回到派遣国之日止计算。
第四条 双方互相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往返两国间的旅费均由聘请方负担。
第五条 双方互相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在另一方工作期间,聘请方应为其免费提供伙食、住房、医疗、国内交通、工作服、劳保用品、工具、办公用品以及工作所需要的其它用品。
第六条 互相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互相派遣的实习生,有权享受本国和所在国政府的法定假日。
第七条 双方互相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每工作十一个月,可以享受不包括旅途时间在内的一个月回国休假。休假期间仍由聘请方照付技术服务费。其休假往返旅费,按本议定书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双方互相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互相派遣的实习生必须遵守所在国的现行法律和制度,并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必须在双方商定的项目范围内进行工作,并保守在工作范围内得到的文件和资料的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