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关于生产技术合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8月21日
生效日期1978年1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经济技术合作的长期协定》,为了充分利用双方所取得的生产技术成果,促进两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双方就生产技术合作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通有无和友好互助的原则进行生产技术合作。在商定生产技术合作项目时应条件互利、合理分工,并互相传授技术、提供技术资料和生产工艺。
第二条 双方根据两国的需要和可能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合作:
一、共同研究、设计和试制、生产新产品及生产装置;
二、互相提供配套产品和零部件,各自组装或共同组装;
三、分工生产单项设备或成套设备,满足双方的需要,并根据可能向第三国出口;
四、经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商谈,还可确定其它合作方式。
第三条 合作项目及实施办法,将由双方专家互相进行考察,经过技术和商务谈判,并由双方相应机构签订合同确定。
第四条 双方同意专家们建议的合作项目,按第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商谈,成熟一个确定一个,根据目前情况可以分为两类:
一、第一类项目(见附件一),双方将尽早互派专家进行考察谈判,协商一致后分别签订合同;
二、第二类项目(见附件二)双方将采取措施,加强专家间的协商与考察,为进行技术和商务商谈创造必要的条件。
今后双方还可陆续提出商谈新的合作项目。
第五条 根据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双方互相提供的设备、材料、零部件、技术文件和共同生产的产品等,均按国际市场价格议价,并以瑞士法郎计算。
第六条 按上述第二条商定的项目的费用,由双方国家银行设立生产合作瑞士法郎帐户。每年结算一次,其差额转入两国贸易帐户进行清算平衡。具体记帐结算办法,由双方国家银行另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