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斯里兰卡关于互免海运收入税捐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4月18日
生效日期1975年4月18日)
(一)我方去文
斯里兰卡共和国航运旅游部长
P·B·G·卡鲁加拉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同意对下述有关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运载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所得税和其他任何形式的税捐:
一、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斯里兰卡共和国国旗的船舶,其运费收取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国籍的。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船运主管部门所发的证件,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国营或私营航运企业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商船。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函确认,则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作为对一九六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中锡关于免征船票和运费利润税收的换文的补充。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黄 明 达
(签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十八日于科伦坡
(二)对方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