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法国关于互免海运收入税捐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9月28日
生效日期1975年9月28日)
(一)我方去文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代表团让·沙邦团长阁下
团长先生: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就今天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中的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缔约任何一方的航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从事本协定范围内的货物和旅客的运输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和收益,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免付一切税捐。
上述内容如蒙您复函确认,本函和您的复函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团长
于 眉
(签字)
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