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
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9月5日
生效日期1975年9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尼方)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人左右组成的一支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等)赴尼日尔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尼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尼方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传授技术。
第三条 医疗队以定点和巡回医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作。
第四条 医疗队具体工作地点,由中国驻尼日尔大使馆同尼日尔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
第五条 医疗队工作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由尼方供应。如尼方供应某些特殊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困难时,可由中方无偿提供,并负责运至尼方指定的港口,这些药品和医疗器械,由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
第六条 医疗队赴尼日尔及回国所需的旅费,在尼日尔工作期间的工资及伙食费由中方负担。医疗队在尼日尔工作期间所需的住房(包括家具)、交通工具及交通费用,由尼方负担。
第七条 中方运往尼方供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的生活用品),尼方负担各种税款、并负责办理提取手续和在尼日尔境内的运输,所需运输费用由中方负担。
第八条 医疗队在尼日尔工作期间,尼方负责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医疗队应尊重尼日尔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第十条 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尼日尔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